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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商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杨宝泉诉李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泉,李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商初字第1870号原告杨宝泉,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告李然,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原告杨宝泉诉被告李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立案受理后,经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宝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维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志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