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商外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宁波赛迪尼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余姚友嘉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有限公司,余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商外初字第2号原告:宁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委托代理人:马**。被告:余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人民陪审员 吕**人民陪审员 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 *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