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立民催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招慧婵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慧婵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二法立民催字第338号申请人招慧婵,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招慧婵因持有号码为1030443027877039的普通支票1张(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出票人中山市旺兴五金压铸制品有限公司,票面金额40000元,收款人中山市旺兴五金压铸制品有限公司)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亦未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潘国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颜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