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汉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桂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汉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桂某,女,生于1971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55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桂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审判员 顾永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