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姚桂元与利川市黄桶岩石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桂元,利川市黄桶岩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403号原告姚桂元,居民。委托代理人陈高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黄桶岩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武,系利川市黄桶岩石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桂元诉被告利川市黄桶岩石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桂元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桂元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桂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4元,依法减半收取977元,由原告姚桂元承担。代理审判员 廖松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