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烈民一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烈民一初字第00751号原告:蔡某某,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桂某某,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