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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法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官生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官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沅法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张官生,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195号。负责人贺仕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官生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沅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00473.1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结案。现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3)沅民一初字第515号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智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