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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商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武勇与田秧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勇,田秧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1329号原告:王武勇。委托代理人:周定浩。被告:田秧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武勇诉被告田秧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武勇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武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王武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灵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盛儿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