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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孙银连与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银连,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行初字第19号原告孙银连,女,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西平县柏城镇柏城大道257号。法定代表人陈国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翟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明,河南省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银连诉被告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变更房屋用途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银连建房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工程名称申请的为“住宅”,原告孙银连要求被告履行变更房屋用途登记法定职责,应先行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工程名称变更为“营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许金岭审判员  刘金良审判员  冯泮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