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东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光佑与杨海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佑,杨海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包东民初字第770号原告王光佑,男,汉族,现住东河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强,系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昌,男,汉族,现住东河区河东镇。原告王光佑诉被告杨海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光佑、委托代理人王志强,被告杨海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开设的鸡场工作,2012年10月21日下午14时许,原告在用被告自制的清粪机械工作时,被机械钢丝绞住右手,致右手拇指受伤,入住北京空军指挥学院治疗,诊断为右拇指撕脱离断伤、示指伸肌腱断裂,至今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33067.1元、护理费2656.4元、住院伙补1250元,营养费1250元、交通费600元、伤残赔偿金185200元、被告抚养人生活费5906.7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1400元。被告辩称:对于和原告的雇佣关系没有异议,但根据工作安排,清粪工作是上午8点一次,下午6点一次,而且必须两个人配合,一人负责电源开关,一人负责清粪,出现情况必须先断电再解决,而需用工具,但被告在下午2点一个人工作,严重违反操做程序,我鸡场内的设备不是我自制,而是购买国家的正规厂家设备,故对于原告的受伤我没有责任,另外,原告的全部治疗费,去北京的费用我已全部支出,其他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受雇于被告所开的养鸡场,2012年10月21日下午14时许,在开动场内清粪机械清理鸡粪的工作过程中,被机械的绞盘钢丝绞住右手,致其受伤,先后分两次入住北京空军指挥学院医院治疗12天,诊断为“右拇指撕脱离断伤,示指伸肌腱断裂”,手术后,在包也进行了相应治疗,被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7275.35元,出院后,双方未能就其他赔偿费用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七级伤残。本院认为:对于双方确系雇佣关系,及伤残鉴定,因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作为雇主的相应赔偿民事责任,被告在工作中未尽到相应注意安全的义务,一人开动机械而不是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又未使用工具,致自己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原告诉请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误工费根据其行业标准,计算至定残之日。护理费按住院实际天数计算,其他请求依照相关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院确认原告的各项赔偿费用为:伤残赔偿金18520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营养费520元、误工费18920.2元、护理费1190.8元、交通费200元,共计219951元。以上赔偿费用由被告赔偿70%,即153965.7元,并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原告返还给被告支付的各项费用17275.35元中的30%,即5182.3元,并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诉讼费4950元,由原告负担1485元,由被告负担3465元。如不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春和审 判 员 高培利人民陪审员 马明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依法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