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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联发纸箱厂与肇庆市旭达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联发纸箱厂,肇庆市旭达纸品有限公司,何少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联发纸箱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山水区。法定代表人:何少颜,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淑瑜,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肇庆市旭达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覃敬民,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少颜,女,汉族,1945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再审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联发纸箱厂因与被申请人肇庆市旭达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佛山市三水区联发纸箱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陈康秀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