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仓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黄自立与钱远峰、黄其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自立,钱远峰,黄其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287号原告黄自立,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潘祥勇、郑娴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远峰,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黄其捷,女,1971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受理原告黄自立诉被告钱远峰、黄其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钱远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福建省闽清县。因此,要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黄其捷的住所地为福州市仓山区,故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钱远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钱远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钱远峰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智勇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榕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