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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全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济南鹏程硅业有限公司与天全县星隆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张元国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鹏程硅业有限公司,天全县星隆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张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全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鹏程硅业有限公司,位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下区解放路61号。法定代表人庄肃鹏,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庄布亮,男,生于1965年7月24日,系该公司副总。被执行人天全县星隆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陈,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元国,男,出生于1955年3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天全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书,于2013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天全县星隆炉料有限责任公司继续转移标的物553#金属硅81.09吨及赔偿因未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25000元和案件受理费6400元,执行费37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天全县星隆炉料有限公司的50吨553#金属硅转移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济南鹏程硅业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