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3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东海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343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秀仙。被告汤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秀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汤紫妍,2001年5月25日生,长子汤益杰,2002年5月11日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稍不顺心就辱骂和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汤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5月25日生长女汤紫妍,2002年5月11日生长子汤益杰。现原告因家庭纠纷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说明双方具有感情基础,双方应当珍惜。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改正自己的不足,珍惜以往的感情,原、被告双方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汤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李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泉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