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富清、王辉忠等与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清,王辉忠,田富山,菜士美,黄德功,张二妮,张秀兰,熊胜利,熊长春,周文成,李菊香,任富莲,赵全成,安付华,黄国华,宋国,安震,黄建军,高付新,熊景忠,安全富,安瑞华,任凤启,周景立,徐林枝,安娜,安全力,张运杰,安佑峰,安枝,黄建伟,陈秋香,陈自生,安全有,王诗萁,李金玲,黄年,李红梅,熊井元,张付清,熊富银,黄建国,安文义,熊付镇,张雨,黄新国,郑新改,王家梅,刘云启,安付友,安付国,熊四奎,杨阳,赵全良,姬牛,张新荣,张运生,刘福星,安玉明,熊平安,谭陆平,吴阿红,安国成,安国治,安大喜,��俊峰,高鹏,安付林,张素芳,熊长青,郭秀英,涂俊华,刘波,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马店伟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驿行初字第14号原告刘富清,男,1953年12月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王辉忠,男,1937年5月7日生,住驻马店市。原告田富山,男,1956年7月1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104号。原告菜士美,女,1951年7月4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2号。原告黄德功,男,1962年3月10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91号。原告张二妮,女,1952年1月18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街村委二组。原告张秀兰,女,1947年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原告熊胜利,男,1976年4月6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熊长春,男,1976年4月8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7--1号。原告周文成,男,1972年5月4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26号。原告李菊香,女,1959年2月1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39号。原告任富莲,女,1955年5月4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赵全成,男,1972年5月6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3l号。原告安付华,男,1967年7月15目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黄国华,男,1972年3月20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宋国,男,1973年1月8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136号。原告安震,男,1976年5月1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34—1号。原告黄建军,男,1965年8月11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94--3号。原告高付新,男,1969年5月3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熊景忠,男,1972年11月13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安全富,男,1962年11月21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59号。原告安瑞华,男,1967年4月27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6--2号。原告任凤启,男,1964年7月1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周景立,男,1936年4月30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乡老街村委二组27--2号。原告徐林枝,女,1943年3月1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原告安娜,女,1981年8月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129--2号。原告安全力,男,1963年12月30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6--1号。原告张运杰,女,1990年5月1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32--1号。原告安佑峰,男,1958年10月7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13号.原告安枝,女,1924年12月2目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黄建伟,男,1973年10月21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陈秋香,女,1963年9月23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40号。原告陈自生,男,1943年9月14曰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50号。原告安全有,男,1962年5月19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85号。原告王诗萁,女,1986年3月12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382号1号楼13号。原告李金玲,女,1962年7月4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二组。原告黄年,男,1931年2月2日生,住驻马店市。原告李红梅,女,1947年3月20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47--1号原告熊井元,男,1969年2月3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张付清,男,1969年12月1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熊富银,男,1953年1月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黄建国,男,1967年7月8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安文义,男,1971年11月18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熊付镇,男,1945年8月16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77号。原告张雨,男,1978年10月26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2号。原告黄新国,男,1969年9月12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94--1号。原告郑新改,女,1966年3月4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29--1号。原告王家梅,女,1942年4月2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85--1号。原告刘云启,男,1978年2月23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12--1号。原告黄建国,男,1966年6月2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4--4号。原告安付友,男,1961年2月27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86号。原告安付国,男,1965年1月28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20号。原告熊四奎,男,1956年9月22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60号。原告杨阳,男,1986年10月6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16号。原告赵全良,男,1963年6月18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35号。原告姬牛,男,1948年6月3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48--2号。原告张新荣,女,1936年7月5日生,住驻马店市。原告张运生,男,1976年5.月13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刘福星,男,1952年12月27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安玉明,男,1933年9月16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5号。原告熊平安,男,1935年10月24日生,住驻马店市乐山路老街188号。原告谭陆平,女,1976年11月20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25号。原告吴阿红,女,1976年1月8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149号原告安国成,男,1973年2月12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22--1号。原告安国治,男,1963年9月28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92号。原告安大喜,男,1939年7月4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22号。原告安俊峰,男,1986年1月26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92号。原告高鹏,男,1986年2月22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46--1号。原告安付林,男,1973年4月20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5号。原告张素芳,女,1971年1月23日生,住驻马店市驿_城区。原告熊长青,男,1974年2月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95号。原告郭秀英,女,1922年12月1日生,住驻马店市乐山路老街224号。原告涂俊华,女,1965年2月2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73号。原告刘波,男,1984年4月23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老街村委二组97号。诉讼代表人:刘富清、王辉忠。被告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孔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安玉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驻马店伟恒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练江大道、乐山大道交叉口西南侧。法定代表人:王中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平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富清等74原告不服被告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驻马店伟恒置业有限公司施工行政许可一案,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因需等待他案的审理结果为据,此案中止审理。在中止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清、王辉忠等74人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华云审 判 员 廖 慧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