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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幼鸣与被告张建新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张某甲,男,200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唐山市。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张某乙,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