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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徽民二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中央储备粮库陇南直属库诉四川省自贡市开甑乡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央储备粮库陇南直属库,四川省自贡市开甑乡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徽民二初字第39-2号原告中央储备粮库陇南直属库,住甘肃省徽县泥阳镇。法定代表人李金科,任该库主任。被告四川省自贡市开甑乡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登慧,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央储备粮库陇南直属库诉被告四川省自贡市开甑乡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央储备粮库陇南直属库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央储备粮库陇南直属库撤回起诉。审判长  杨克强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杨波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丽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