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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洪民初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钟某甲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射洪民初字第3602号原告钟某甲,男,生于1966年2月12日,汉族。被告冯某某,女,生于1966年8月26日,汉族。原告钟某甲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廖军、罗荣峰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8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7年4月10日在射洪县东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8年11月1日生育长女钟某乙,1993年12月26日生育次女钟某丙。共同生活中,因被告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双方经常为此发生纠纷,其夫妻感情一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形成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07年起,被告不顾家人反对,大搞封建迷信活动,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2008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经原告和两婚生女多方查找未果。现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五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7年4月10日在射洪县东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8年11月1日生育长女钟某乙,1993年12月26日生育次女钟某丙。共同生活中,因被告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双方经常为此发生纠纷,其夫妻感情一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形成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07年,被告不顾家人反对,长期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致夫妻关系恶化。2008年5.12地震后,被告离家出走,经原告和两婚生女多方查找未果,双方已分居生活长达五年。2013年9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向被告冯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送达副本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到期,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原、被告及其婚生钟某乙、钟某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射洪县档案馆出具的原、被告结婚登记情况及婚姻状况证明1份,证人陶某某、何某某、钟某丁的证人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认识了解的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较差。共同生活中,因被告封建迷信思想严重,二人经常为此发生纠纷,亦未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且因被告下落不明,现夫妻分居生活已长达五年,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钟某甲与被告冯某某离婚。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钟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武人民陪审员 廖 军人民陪审员 罗荣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冠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