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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通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通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正本,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仙寿,董事长。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五通民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227217.07元。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525.00元(含本次执行费3308.00元),至此,(2013)五通民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3)五通民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向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