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907号原告王某,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告林某某,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向国审 判 员 罗学军人民陪审员 唐吉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