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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岫民红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陈文军与孟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军,孟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鞍岫民红初字第362号原告:陈文军,女,汉族,职员。住所地:日本国北海道。委托代理人:陈文东,男,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系原告弟弟)被告:孟小龙,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陈文军诉被告孟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军的委托代理人陈文东、被告孟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此款被告一直未还,原告多次要求给付借款,但被告一直没有给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借钱属实。我由于买车需要钱,我和王东娜从原告处借款4万元。后来我们把车卖了,我和王东娜在分手时,我给王东娜30万元,让她把原告钱还上。我现在联系不上王东娜。经审理查明:被告因买车用钱,于2012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据一份。被告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借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欠原告借款已通过王东娜返还,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小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文军借款40000元,并自2012年1月19日起给付借款利息,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宗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千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