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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男,39岁(1974年10月23日出生);2004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3)0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于2013年9月6日15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九龙山庄小区附近,欲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闻×贩卖1.42克甲基苯丙胺时,被民警抓获。毒品已起获并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闻×、高×的证言,起赃经过,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京公司鉴(毒品)字(2013)第FY1304465-2013DP1667号《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犯贩卖毒品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姜×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郭亚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雪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