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民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王俊杰与余德坤,无锡市伟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杰,余德坤,无锡市伟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050号原告王俊杰,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庞臻,无锡市滨湖区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德坤,男,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被告无锡市伟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远。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锡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杰与被告余德坤、无锡市伟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王俊杰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 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