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陈庆佳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庆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431号罪犯陈庆佳,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霍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黄姑监区服刑改造。2007年2月1日被告人陈庆佳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后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庆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撤销原判与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9年6月8日以(2009)皖刑终字第0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庆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庆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6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庆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庆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