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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白新立与秦亚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新立,秦亚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0076号原告白新立,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波,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亚光,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原告白新立(以下称原告)与被告秦亚光(以下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被告雇佣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航安路交通大队院内做装修,施工完成后,被告于2012年2月14日写下欠条,欠原告人工费85000元,承诺于2012年3月底全部结清,但被告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各支付5000元,共计10000元,至今尚欠75000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75000元。被告未到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的陈述,在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雇佣原告对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航安路交通大队院内办公楼进行装修,上述期间被告共拖欠原告人工费85000元。2012年2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航安路交通大队室内装修人工费共计215000元,下欠白新立人工费85000元,答应2012年3月底全部给清。”经核实,被告拖欠原告75000元劳务费,至今未付。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原告劳务费,现被告在为原告出具欠条后仍拖欠不付实属不妥,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务费7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权利及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亚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白新立劳务费七万五千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秦亚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林强人民陪审员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冯亚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清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