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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铁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王建与冯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冯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铁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王建,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冯萍,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建诉被告冯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建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