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州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0年,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1年,汉族,大专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晓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