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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州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0年,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1年,汉族,大专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晓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