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阿中刑减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冯双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双喜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阿中刑减字第3号罪犯冯双喜,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疆沙雅县,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9年3月26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阿中刑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冯双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2012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现余刑至二0二0年四月一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于2013年12月26日以罪犯冯双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双喜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劳动,踏实肯干,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良好。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3年1月16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5月2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冯双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思想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双喜准予减刑一年两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余刑至二0一九年二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莉审判员 周琳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