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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候XX,单利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候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某,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男。委托代理人罗少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候某与上诉人单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单某和候某以已达成庭外和解,双方和好不再离婚为由,单某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候某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及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属处分自身诉权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本院对双方当事人的前述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100号;二、准许上诉人候某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候某承担;保全费520元,由候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候某负担25元,由单某负担81.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国林代理审判员  伍 芹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