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勃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周学春诉被告刘树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春,刘树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勃民初字第5号原告周学春,男,汉族。被告刘树群,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春诉被告刘树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学春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元,由原告周学春负担。审判员 陈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