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离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旺,王某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338号自诉人刘本旺,吕梁市政协副主席。委托代理人党红艳、梁栋,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冯艳,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刘本旺诉被告人王某诽谤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的代理人,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诉称:被告人于2013年8月先后在“猫扑网”、“百度贴吧”、“西祠胡同”、“今日法制网”等国内知名网站以《山西吕梁政协副主席刘本旺“一女许两家”蓄意侵占他人财产》为醒目标题实名发帖,该贴被点击,浏览次数超过5000次,被告人的行为属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捏造事实并在网路上大肆散布,情节严重,应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后果还在进一步扩大。故请求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立即消除响。被告人辩称:我是在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没有诽谤刘本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书写的文章所述内容是真实的事情,没有蓄意捏造,伪造事实,也没有给自诉人造成法律上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不构成诽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与自诉人的妻子王会平签订合同,承包经营吕梁大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王会平是吕梁大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法人委托人,2012年后半年被告人与吕梁大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因承包费问题产生纠纷,2012年9月份自诉人刘本旺的妻子强行收回汽修厂,2013年8月起被告人王跟峰先后在“猫扑网”、“百度贴吧”、“西祠胡同”、“今日法制网”等国内知名网站以《山西吕梁政协副主席刘本旺“一女许两家”蓄意侵犯他人财产》为标题实名发帖,截止2013年11月15日该贴被点击、浏览30600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吕梁大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因承包产生纠纷后,本应走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而被告人却在多家网站以《山西吕梁政协副主席刘本旺“一女许两家”蓄意侵犯他人财产》为醒目标题实名发帖,该贴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3万多,其行为构成诽谤罪。现百度搜索该贴标题,有3万多条转载信息,如不立即消除该贴,被告人的犯罪后果将进一步扩大,应判令被告人立即消除影响。鉴于被告人与自诉人的妻子有经济纠纷,且自诉人的妻子与被告人在处理纠纷时均未采取正常的法律手段,故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某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删除题目为《山西吕梁政协副主席刘本旺“一女许两家”蓄意侵犯他人财产》在国内各大网站上的帖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高福明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