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温商辖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凯喜特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凯喜特机械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商辖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凯喜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法定代表人:林冬育。上诉人凯喜特机械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商初字第36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合同双方住所地均在龙湾区,实际履行地也在龙湾区,而合同签订地写成温州市鹿城区,明显与情理不符。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签订地为温州市鹿城区,且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该约定合法有效,故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祥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