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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辛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建超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辛刑初字第002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00年10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抢劫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并于2013年12月17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冀辛检公刑诉字(2013)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支前进、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沧辛过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驾校训练场路口处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袁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刘某、袁某受伤,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64.2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及照片、车体检验报告、检验笔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温某的证言,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辛司鉴中心(2013)酒检字第132、134号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可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或处罚;被告人自愿预缴罚金,可以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根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冬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