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项俊与被告刘守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俊,刘守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项俊,男,汉族,住淮安区淮城镇。被告刘守延,男,汉族,住淮安区流均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俊与被告刘守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项俊负担。审判员 丁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