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民初字第02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户民初字第0299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男,1981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建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冰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