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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民初字第02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户民初字第0299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男,1981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建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冰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