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虞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长军与宋贵良、宋孝军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军,宋贵良,宋孝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虞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陈长军,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宋贵良,男,55岁,汉族,住虞城县。被告宋孝军,男,33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宋贵良之子。原告陈长军诉被告宋贵良、宋孝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3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新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