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牡西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雅丽与被申请人关宏君、樊泽英买卖合同一案 文档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雅丽,关宏君,樊泽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牡西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刘雅丽,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41970********,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先锋办事处邮政居民委员会4组被申请人关宏君,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111964********,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果树场**号。被申请人樊泽英,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111964********,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申请人刘雅丽与被申请人关宏君、樊泽英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关宏君、樊泽英银行存款2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关宏君、樊泽英银行存款2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刘雅丽所有的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2251**号,建筑面积为34.07平方米的房屋产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春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