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傅建英与傅仁经、冯连英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建英,傅仁经,冯连英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10号原告傅建英,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傅仁经,男,194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冯连英,女,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建英与被告傅仁经、冯连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建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傅建英负担。审判员  黄蔚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