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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吴松泉与陈东轩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松泉,陈东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001号申请执行人吴松泉,男,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东轩,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东轩未按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东轩的银行存款9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