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官商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官商初字第0004号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被告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远东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远东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3元,由远东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乔建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