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区法民督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李栋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李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商区法民督字第00003号申请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111号。法定代表人胡智军,主任。被申请人李栋,男。申请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说明被申请人李栋于2012年3月5日在申请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70000元,期限5年,2017年3月4日到期,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年利率4.45℅,月还款额1303.42元。截止2013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逾期还款319天,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60712.52元,并从2013年12月25日起按约定年利率4.45℅支付利息至偿还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偿还申请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借款本息60712.52元,并从2013年12月25日起按约定年利率4.45℅支付利息至偿还之日止,并承担申请费439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敬小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倩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