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杨安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安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971号罪犯杨安全,男,生于1957年9月15日,汉族,陕西省华县毕家乡人,因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以(2008)华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止,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送至陕西省罪犯分流中心,于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送入黄陵监狱服刑改造。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刑执字第4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杨安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安全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认罪悔罪态度端正,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属患病罪犯,能克服身体困难,在线圈改造岗位上,遵守生产纪律,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超产线圈1000余个,受到了干部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1年2月至2013年9月底止,累计获得1761分,折计十七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7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安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安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安全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