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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周某(曾用名周香林),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农。被告聂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永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印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