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商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淄博广凯商贸有限公司与淄博新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广凯商贸有限公司,淄博新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商初字第1401号原告:淄博广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113号傅山大厦615室。法定代表人:王金福,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毕思涛,原告淄博广凯商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淄博新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淄城路361号北邻。法定代表人:张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广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新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广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广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淄博广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