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双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何继奎与被告戚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继奎,戚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双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何继奎。委托代理人胡云,新沂市双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继奎与被告戚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继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交,仍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交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