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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童云鹏与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云鹏,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人 民 调 解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童云鹏。委托代理人明松,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细南。委托代理人祝徐非,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童云鹏与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肖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童云鹏、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19日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童云鹏、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同意解除备案号为蔡06100275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童云鹏、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同意,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具体退款方式及数额如下: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9月30日将童云鹏缴纳的首付房款141901元退还童云鹏,童云鹏已全部收讫无异议;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从2006年4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已代童云鹏向光大银行汉阳支行归还的按揭贷款金额,童云鹏无须再向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童云鹏按揭贷款截止2013年9月30日的剩余部分金额由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直接返还童云鹏贷款银行即光大银行汉阳支行,并由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向童云鹏提供光大银行汉阳支行的还款依据,做为童云鹏与光大银行汉阳支行解除贷款合同的依据。三、童云鹏应将持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及发票等原件资料全部退还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四、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抵押备案、合同注销等相关手续,童云鹏予以配合。五、童云鹏承诺:约定解除合同及办理完退款手续后,不再向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追究逾期交房的责任,并不再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六、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童云鹏双方对达成的协议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密。任何一方违反造成了其他方损失,其他方有权要求赔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