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1-04-01
案件名称
周祥磊、袁和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周祥磊;袁和辉;袁和强;乔俊华;李庆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红刑初字第391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祥磊,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住新乡市。被告人周祥磊于2013年6月19日被西宁市城北公安分局抓获,并于同日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6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袁和辉,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住新乡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4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袁和强,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住新乡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4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乔俊华,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住新乡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4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庆阳,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住新乡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5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祥磊、袁和辉、袁和强、乔俊华、李庆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延陵卫军、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祥磊、袁和辉、袁和强、乔俊华、李庆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0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周祥磊、袁和辉、袁和强、乔俊华、李庆阳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宜兰宾馆内因故与被害人杨某发生争执,后将被害人杨某打伤致其鼻骨骨折。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某所受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周祥磊、袁和辉、袁和强、乔俊华、李庆阳与被害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分别一次性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24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周祥磊、袁和辉、袁和强、乔俊华、李庆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陈述,证人李某1、张某、陈某1等的证言,被告人周祥磊、袁和辉、袁和强、乔俊华、李庆阳的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周祥磊、袁和辉、袁和强、乔俊华、李庆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祥磊、袁和辉、袁和强、乔俊华、李庆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望从轻处理。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周祥磊、袁和辉、袁和强、乔俊华、李庆阳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宜兰宾馆内因故与被害人杨某发生争执,后将被害人杨某打伤致其鼻骨骨折。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某所受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周祥磊、袁和辉、袁和强、乔俊华、李庆阳与被害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分别一次性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24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周祥磊、袁和辉、袁和强、乔俊华、李庆阳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均无违法犯罪记录。2、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宜兰宾馆内。3、现场指认情况及照片、视频截图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4、物证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作案工具“男宾”指示牌的相关情况,受害人杨某所持刀具经查找未能找到。5、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周祥磊于2013年6月19日被西宁市城北公安分局三其派出所抓获,并于同日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袁和辉系抓获归案,被告人乔俊华、袁和强、李庆阳系传唤到案。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杨某对从男宾浴区出来最先向其动手,抓其衣领,用拳头向其头部、面部击打的被告人袁和强的辨认情况,对朝其身上乱跺、用拳头击打其头部的被告人乔俊华的辨认情况,对朝其身上、面部乱打的被告人周祥磊的辨认情况,对撕烂其衣服,朝其身上乱打的被告人李庆阳的辨认情况;证人陈某1对裹着浴巾从男浴区出来,最先动手打杨某的被告人袁和强的辨认情况,对戴着眼镜、喝了酒先与杨某发生争吵后动手打杨某的被告人袁和辉的辨认情况,对先与戴眼镜的男子一起和杨某争吵后动手打杨某的被告人乔俊华的辨认情况;证人李某2对与戴眼镜的男子和杨某争吵后动手打杨某的被告人乔俊华的辨认情况。7、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杨某所受损伤属轻伤。8、和解协议书、领条、申请证实被告人周祥磊、袁和辉、袁和强、乔俊华、李庆阳已与被害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分别一次性赔偿杨某各项损失24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9、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是宜兰宾馆的经理,负责全面工作。2013年元月10日晚9点多,其在二楼值班室听见楼下有吵闹声,来到大厅后,看见一个戴眼镜的年轻男的在跟杨某经理吵,也不知道因为什么,听这个男的说要弄杨经理的事。这时,从男浴区出来两名披着浴巾的年轻孩儿,到杨经理跟前就朝他身上踢了两脚,其赶紧去拦,三个男的跟杨经理拉拉打打,到前厅后面走廊男浴区角那边才把他们拉开,其就上楼打电话,等再下去时,在男浴区角那边,见五六个男的围着对杨经理拳打脚踢,有个人还掂着男浴区指示牌砸杨经理,但被杨经理用胳膊挡住了。打了有十几分钟那些人不打了,他们把杨经理拉到前厅的沙发上,其见杨经理脸上、手上都有血,鼻子也在流血,衣服都拽烂了,这时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期间,其曾见杨经理手里拿了一把水果刀,那五六个人都去夺刀,连夺带打的。10、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2013年1月10日晚上9点多,其在宜兰宾馆值班,前厅还有一个服务员陈某2和两名收银员。有六名男子进到前厅,其中四名男子去男浴池洗澡了,另两名男子喝了点酒,想上二楼休息,他们没同意,后就打电话叫来了杨经理,杨经理下来后还没解释两句,这两名男子就骂杨经理,后他们一伙中已经进去的四个人从男浴区出来,对杨经理拳打脚踢,喝酒的两名男子见势也上去对杨经理拳打脚踢,打到后边走廊男浴区门口附近,一名男子掂着男浴区指示牌朝杨经理砸,被杨经理用手挡了一下,其他人用拳头朝杨经理头上、脸上打,用脚朝他身上踢。不打之后,杨经理被那伙人拉到前厅东边沙发那儿,脸上、身上都是血,衣服也烂了。对方说杨经理手里拿有刀,但当时场面乱,其没看到。11、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2013年1月10日晚上9点多,其在宜兰宾馆前厅值班,另一名服务员陈某1和两名收银员也在。一名戴眼镜的男的跟收银员说不拿牌要上二楼休息,收银员解释按宾馆的规定不拿牌不能上楼休息,该男子就骂开了,非要上二楼休息。见这个情况其就把杨经理叫来了,杨经理怎么跟该男子解释都没用,该男子还用手指着杨经理的鼻子,说出去弄死他的话,双方争吵了起来。这时其看见从男浴室出来两名男子,其中裹着浴巾的一名男子上去就朝杨经理肚子上踹了一脚,杨经理还没反手,三个人就开始打杨经理,杨经理往后退到收银台后边走廊男浴区那边,从男浴区里面又出来几个人,估计五六个人,都动手打杨经理,围着杨经理拳打脚踢,其中一个人还用男宾指示牌朝杨经理脸上、头上、身上乱打。不打之后,杨经理被他们拉到前厅沙发那儿。对方说杨经理手里拿有刀,但当时场面混乱,其没有看到。12、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3年1月10日晚上9点多,其在宜兰宾馆大厅找服务员要手牌,一名胖胖的戴眼镜的男子和一名个子不高、瘦瘦的年轻孩儿要上楼开房,因为房间费跟吧台女服务员吵了起来。一会儿,杨经理来了,两人好像都喝了点酒,还没说几句话,戴眼镜的男子用手指着杨经理的鼻子骂,其就劝该男子,瘦年轻孩儿拦着叫其滚开,其就坐到大厅靠东边墙的沙发上。没过一会儿,从男浴区出来五六个男的,对杨经理拳打脚踢,杨经理的脸部流血了。1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在宜兰宾馆上班,2013年1月10日晚上9点左右,其正在值班,在二楼休息厅东边的走廊里,见杨经理从二楼步梯口往西边去,脸上都是血,一会儿又从西边拐了回来,手里拿着一把刀从二楼步梯下一楼去了。其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因为二楼有客人,其没有下去,后来听服务员说他跟别人打架了。1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是宜兰宾馆经理,2013年1月10日晚,其接到电话说杨经理被打了,等其赶回宾馆时已经没人了,简单了解后知道杨经理已经被送往医院治疗,对方被派出所带走了,听服务员说杨经理受伤了,还拿过刀,刀是普通切水果不锈钢刀。15、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其是宜兰宾馆洗浴部经理,2013年1月10日晚,其正在洗浴中心男浴区值班巡查,听见有吵吵声就来到前厅,见有两个客人在收银台那儿骂骂咧咧的,询问后才知道,这两个人拿着手牌不洗澡想上二楼休息,不让收他们的费用。其就跟他们解释,但这两人满身酒气,还没说几句,小低个就来封其前衣领口,戴眼镜的男子用手指着其鼻子骂,并且两人开始打电话叫人。没过一会儿,从浴室里边出来三个人,其中最先出来的男子身上披着浴巾,上来就朝其腿上踢了一脚,随后这五个人就都围上来对其拳打脚踢,那个从浴区出来的低个稍胖的男子掂着男宾指示牌朝其砸,被其用胳膊挡住了,当时其鼻子流血了,衣服也被扯烂了。见其鼻子流血后,那些人就没打了。其从里边溜出来后,见男宾区水果台上有把水果刀,就拿起来握在手里,往他们跟前去,想吓唬他们,以免他们再动手,结果还没到跟前,一名男子就用手掐着其脖子去夺刀,其它几个人围上来,有人夺刀,用人用拳朝其身上乱打。等不打之后,三个人将其拉到大厅按坐在沙发上,一会儿,公安民警就来了。16、被告人周祥磊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月10日晚上20时许,其和袁和强、袁和辉、李庆阳、乔俊华吃过饭后一起到宜兰宾馆洗浴中心洗澡,进更衣室后袁和辉和乔俊华说刮痧不能洗就出去了。其和袁和强、李庆阳刚进浴池,乔俊华就进来说袁和辉在外边要跟人打架,他们三个围着浴巾就出来了,袁和强先出来,其出来时看到袁和强和一个男的打起来了,其就上去朝那个人胳膊打了一拳,后到更衣室换穿裤衩了。回到大厅,见袁和辉、乔俊华在大厅的沙发上坐着,其也坐在那儿,突然又听见大厅后边走廊里有吵吵声,他们三人又拐回到走廊,见袁和强、李庆阳在走廊东边的角落处,把被打的那名男子逼在墙角站着,一个人抓住他一只胳膊,被打的男子手里抓着一把刀,其和袁和辉、乔俊华把刀夺下后交给边上一个像是负责人的人,其又掂着男浴区门口的指示牌准备去打那个人,袁和辉拦住了,后来双方没有再打。被打的男子脸上有血,一会儿警察就来了。17、被告人袁和辉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月10日晚9点多,其和周祥磊、乔俊华、袁和强、李庆阳五个人在小店街里吃饭、喝酒,后到宜兰宾馆洗澡。袁和强、李庆阳、周祥磊三个先进去洗了,其和乔俊华在大厅吧台跟服务员说想直接上二楼休息,服务员说按规定不让,就叫经理。经理下来后,他们就跟经理说,没说几句,因双方都带口病,说话有点不好听就吵了起来,乔俊华就进浴区了。一会儿,袁和强、李庆阳、周祥磊三个人出来,以为他俩在打架,就去拽经理的衣服,拽扯到吧台后面的走廊,也不知道谁踹了经理一脚,其他人都去拉,把经理的衣服拽烂了。拉开后,他们几个在吧台后边的走廊里,后见经理从吧台拿出一把水果刀朝其跟前来,其就推了他一下,袁和强几个人围上去夺刀,宾馆的服务员也围上去拉,也不知道是谁打的还是碰的,经理的鼻子流血了。18、被告人袁和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月10日晚上9点多,其与乔俊华、袁和辉、李庆阳、周祥磊五个人吃过饭后去宜兰宾馆洗澡,其和李庆阳、周祥磊三个人先去浴区洗了,刚入池里一分钟左右,乔俊华进来叫他们说有人打袁和辉,他们三人就披着浴衣赶紧出来。其看见有五六个人围着袁和辉(但没有打),以为他们打过袁和辉了,简单问了一下,知道是那个经理后,就用手推了他一下,经理跺了其一脚,其就还手打了,之后就打起来了,其用脚朝经理身上跺了几脚,当时人多,其没注意他们几个在干什么。架被拉开后,其和李庆阳、周祥磊三个人回更衣室穿衣服,刚出男浴区门口的走廊,其见经理手里拿着一把刀朝他们跑来,并朝其砍,其用手挡了一下,接着从侧面搂着他,袁和辉他们四个还有经理他们的人都上去夺刀,把刀夺下来后,他们的一个人把刀拿走了,随后他们五个人来大厅等着换鞋,一会儿公安民警就来了。19、被告人乔俊华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月10日晚上9点多,其和袁和强、袁和辉、李庆阳、周祥磊五个人吃饭喝酒后去宜兰宾馆洗澡了,袁和强、李庆阳、周祥磊三人先进浴区了,其和袁和辉在大厅里,想直接上二楼休息,服务员说按规定不让,袁和辉就跟服务员吵了起来。服务员把经理叫来,没说几句袁和辉又跟经理吵起来了,其就进澡堂叫袁和强,他们三人出来后就打起来了。袁和强、李庆阳、周祥磊三人朝经理身上拳打脚踢,袁和辉也上去打经理,其也上去朝经理身上跺了几脚。被拉开后,袁和强、李庆阳、周祥磊就回男浴区更衣室换衣服去了,其和袁和辉在大厅等,正等时听见吧台后边的走廊里有吵吵声,其就跟袁和辉过去,在男浴区门口走廊的角落处,见袁和强、李庆阳、周祥磊三个人把那个经理按在墙壁上夺经理手里的刀,他们两人也上去夺刀,其见周祥磊掂着门前的浴区指示牌要砸经理,被袁和辉拦住,后服务员把刀夺下。他们来到前厅,一会儿公安民警就到了。20、被告人李庆阳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月10日晚上9点多,其和袁和强、袁和辉、乔俊华、周祥磊五个人在小店吃饭喝酒,后一起到宜兰宾馆洗澡,其和袁和强、周祥磊三个先进浴区洗了,乔俊华和袁和辉还在前厅。其正脱衣服时,乔俊华进来喊说袁和辉在外面跟别人打起来了,袁和强、周祥磊两人披着浴巾就出去了,其跟着也出去了。来到大厅后,见袁和强在跟对方推推搡搡,其朝对方身上跺了两脚,后都被拉开了。在走廊里边其见对方拿着一把刀朝袁和强跟前去,袁和强抱住这个男的,其赶紧上去夺刀,袁和强、乔俊华、周祥磊也跟着过来,还有他们的服务员都去夺刀,刀被夺下来后,一个服务员拿走了。肯定有人打对方了,其当时注意力在刀上,没看见是谁,其见对方鼻子流血了。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祥磊、袁和辉、袁和强、乔俊华、李庆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五被告人基于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祥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袁和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被告人袁和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四、被告人乔俊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五、被告人李庆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东峰审判员 王敬轩审判员 张敬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