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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倪景民与徐金光、周洪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景民,徐金光,周洪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160号原告:倪景民,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徐金光,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洪武,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景民诉被告徐金光、周洪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景民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景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倪景民负担。审判员  陈宝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