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芜湖农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金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农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金保,芜湖亚医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304号原告:芜湖农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三山区。法定代表人:潘尚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中,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芜湖亚医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路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芜湖农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雨小贷公司)诉被告杨金保、芜湖亚医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医医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雨小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金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金保、亚医医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雨小贷公司诉称:2011年8月17日,杨建中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农雨小贷公司申请借款8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17日至2011年9月16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5‰,若到期为归还借款,杨金保承担农雨小贷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亚医医疗公司为杨建中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农雨小贷公司按约向杨金保发放了800万元的借款,到期后,杨金保未按约定归还借款,亚医医疗公司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特请求法院判令:1、杨金保、亚医医疗公司归还农雨小贷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445万元(暂计自2011年9月16日至2013年7月16日止,此后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杨金保、亚医医疗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杨金保、亚医医疗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农雨小贷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农雨小贷公司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农雨小贷公司作为原告主体资格合适。2、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为借款签订合同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农雨小贷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3、支付凭证一份,证明农雨小贷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借款。4、担保合同一份,证明亚医医疗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杨金保、亚医医疗公司均未对农雨小贷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也未提交证据。根据以上证据材料,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8月17日,杨金保因个人经营周转需要,与农雨小贷公司签订编号为芜农雨借字(2011)第0041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17日至2011年9月16日止,月利率为15‰,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十加收罚息,并承担农雨小贷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同日,亚医医疗公司为杨金保为期一个月的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农雨小贷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向杨金保发放了800万元的借款,到期后,杨金保只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亚医医疗公司也未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遂成讼。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依法负有还付本息的义务。本案中,杨金保与农雨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农雨小贷公司依约发放了借款,杨金保应自借款到期日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利率过高,本院酌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依约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本案中,亚医医疗公司为杨金保800万元的借款向农雨小贷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书,明确了担保方式和内容及期限,在担保期限内应当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亚医医疗公司应当对杨建中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金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芜湖农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芜湖亚医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杨金保的前述债务向原告芜湖农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金保追偿;三、驳回原告芜湖农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5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500元,由被告杨建中、芜湖亚医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案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裴 群代理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大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