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谢奎抢劫罪,谢奎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4号罪犯谢奎,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四川省渠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漳州监狱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0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3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交5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4年5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2007)漳刑执字第41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漳刑执字第117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再于2011年10月16日作出(2011)漳刑执字第15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3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奎自2011年10月16日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从2011年8月至2013年10月累计达标分22.6分,2011年、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谢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3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美清审 判 员 陈妙红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少敏 来源:百度搜索“”